科创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认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受理条件
1.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企业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1.赠送三年科技部火炬统计企业年报
2.赠送三年科技部火炬统计高企发展情况年报
3.赠送三年国家高企认定网企业年报
4.赠送三年上海市科技企业统计年报
5.赠送科技中小型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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